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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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收钱从此不再成为贪官挡箭牌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汪沛英这个名字,很多人或许并不陌生,因为她是全国首个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刑罚的。其判决依据是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10月,湖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汪沛英有期徒刑7年,汪沛英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同年12月24日,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案件算是尘埃落定,然而由这起案件荡开的涟漪才刚开始,腐败者的路必将越走越窄。
  
  回访——
  非典型情人关系造就心债
  
  时任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雪樵是当时赵詹奇汪沛英受贿案的主诉检察官(现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要说清楚这起案件就不得不从汪沛英和赵詹奇的关系说起。”张雪樵说,尽管外界对他俩的关系众说纷纭,说汪沛英是如何进行权色交易的等等,其实在他看来,汪沛英和赵詹奇并非是典型的情人关系。
  张雪樵说,在一般人看来,男的在有权有势之后包养情妇,女方常常以色相作为筹码,而男方常以大量的财物作为回馈。所以在很多腐败案件中,收钱收得最多、用钱用得最多的往往是那些位高权重者的情妇们,而这也成了人们观念中一种典型的情人关系和“潜规则”。
  而汪沛英和赵詹奇之间的关系不是这样。他俩相识已有二三十年,如果仅靠权色交易,根本维持不了这样长久。两人都有自己的家庭,这么多年来,汪沛英甘愿做赵詹奇的“地下情人”,而且根据调查,汪沛英在此事之前也没有向赵伸手索要过财物。所以,在“情人”的固有观念和客观事实的夹缝间,赵詹奇对汪沛英怀有愧疚之情,这也造就了只要是汪沛英牵线搭桥便一拍即成这样一个结果。
  这也是张雪樵在分析案情时重点考虑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就是说,汪沛英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还是看赵詹奇是否是这笔钱的共同利益人。
  “从表面看,汪沛英拿到钱后欲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赵詹奇,而赵拒绝了,似乎不存在共同利益或共同支配。”张雪樵解释,其实在这件事情中,赵詹奇对这笔钱是存在支配意志的。作为建筑公司,绝不会平白无故地给汪沛英55万元,这笔钱与其说是给汪沛英的还不如说是给赵詹奇的。正因为赵詹奇和汪沛英之间存在着多年的“非典型情人关系”,从赵詹奇的交代中可以看出,他对汪沛英存有愧疚之心,所以,这笔钱可以看作赵詹奇为还自己的心头之债而支配给了汪沛英。
  “仔细分析之后就不难看出,对于这笔钱,赵詹奇存在受贿的行为,而汪沛英也应该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张雪樵说。
  
  关于“中介费”的本质
  
  在这个案件中,另一个焦点就是所谓的中介费。在汪沛英的交代中,她再三强调收到的那55万元只是根据双方的协商而承诺支付的“中介费”,不存在受贿的行为。而恰恰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文字游戏,让案情变得更加隐蔽。
  张雪樵告诉记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不谋而合地将贿款冠以各种各样的名头,中介费、劳务费、年底分红……形形色色无奇不有。而这些以“市场”为背景的名头中又往往没有“市场”的成分。
  以汪沛英的案件为例,该建设集团公司之所以要找她作为“介绍人”,无非就是看中她和赵詹奇之间不平凡的关系。按理说,所谓中介,甲方、乙方和中间人三方应该处在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之下。而赵詹奇在当时是位高权重者,拥有支配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力,而建设集团公司又急于要参与竞标且最终拿下工程,双方不可能处在平等的位置之上,所以这笔所谓的“中介费”从本质来看还是权钱交易。
  
  回放——
  成功介绍工程后
  拿了55万

  1998年,49岁的赵詹奇任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他还出任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并兼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书记、副总指挥。萧山机场建设工程令众多建筑商心动,其中就有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
  徐某看中了萧山机场的航站楼工程,他知道,如果有赵詹奇的“关照”,拿下这个工程就易如反掌了。但徐某并不认识赵詹奇,他想到了汪沛英,他曾和汪沛英一起合作开发锦江大厦,他知道汪沛英和赵詹奇关系不一般,汪沛英若肯帮忙,事情基本就成了。
  徐某见到汪沛英时,开门见山,希望她能从中牵线搭桥,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承诺事成后以“中介费”的形式支付给她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
  总金额1%的提成自然不会是个小数字,对于这点,汪沛英心知肚明。几天后,汪沛英将赵詹奇约出说起了此事。对于汪沛英的请求,赵詹奇没有拒绝。几天后,赵詹奇、汪沛英、徐某以及该建设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在萧山某大酒店吃饭。席间,赵詹奇旁敲侧击:“现在中间人跑业务的较多,事后遭遇赖账的也很多。”一听此言,该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连忙表示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发生。
  对双方而言,这次饭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参与萧山机场航站楼投标的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有七八十家单位投标,赵詹奇推荐了该建设集团公司入围。
  1998年11月,该建设集团公司顺利中标后一个星期,徐某给汪沛英送去了20万元。汪沛英觉得这事办成全靠赵詹奇,便打算从中拿出10万元给赵詹奇。对于汪沛英送来的钱,赵詹奇表示该钱归汪所有。
  按照事先约定给汪沛英的1%酬谢,还差35万元,1999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徐某补上了这笔钱。如此,双方的“合作”也算告一段落。对于汪沛英来说,她认为自己做“中介”,帮助建筑公司顺利中标,拿“中介费”理所应当。而在赵詹奇眼里,让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只是为汪沛英做个顺水人情,让汪弄点钱花花:汪沛英跟了他这么多年,没向他开口要什么,他这样做也算是弥补心中的内疚;他自己一分也没拿,如果以后查起来也不会有事。
  这起令三方都感到十分愉快的“合作”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成了历史,然而,正当他们觉得这次勾当永远不会见光时,2006年,已当上省交通厅厅长的赵詹奇东窗事发,拔出萝卜带出泥,汪沛英很快进入了司法部门的视线。
  
  印记——
  让贪官的路越走越窄
  
  如今,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更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权钱交易出现了新情况,如走“公子路线”“夫人路线”“情妇、老乡、战友、同学路线”等。这些手段不外乎就是利用亲情、友情等把官员和大款之间的距离迅速缩短,利用隐秘的私交进行权钱交易。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首次出现“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具体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是在我国反腐败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盘吸纳了中央纪委的“八条禁令”,进一步加强了惩治腐败的力度。该意见几乎囊括了当今反腐败当中遇到的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
  张雪樵告诉记者,在他看来,这是中央加大对腐败个案惩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修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贪官的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视野,让贪官与其情妇一损俱损、难逃罪责。当特定关系人不再成为贪官腐败的挡箭牌之时,贪官权力寻租的通道将会越来越窄,这对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洁性作用非凡。